丹安政办发〔2018〕58号
振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振安区
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振安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振安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脱贫攻坚各项决策部署,牢牢把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强脱贫攻坚项目论证和储备,促进脱贫攻坚项目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扶贫办印发<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扶贫办发〔2018〕3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镇、街及相关单位要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制度,建立项目库(2018年-2020年)。区级脱贫攻坚项目库是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依据,凡是使用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都要从项目库中选择。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扶贫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等统筹整合用于扶贫的涉农资金。
第四条 区级扶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应遵循以下愿则:
(一)聚焦精准,突出重点。聚焦“两不愁、三保障”,贫困人口的脱贫需求,结合实际,分类分级分层负责,因村因户因人施策、以产业扶贫作为重点,提高脱贫质量。
(二)群众参与,公开透明。尊重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引导群众参与扶贫项目选择、实施、竣工后管理等环节,提高群众参与度。严格项目入库程序,项目入库前要逐级公示,经批准并建设竣工后的项目要在实施地公告,保证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统筹协调,逐步完善。项目库建设要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行业部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建设规划相衔接,发挥政府引领和市场机制作用。立足当前,注重长远,在使用中不断完善,确保贫困群众持续稳定增收。
(四)科学规划,动态管理。项目建立和使用本着先建库后使用原则,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贫困人口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根据项目进展、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相关项目内容。
第五条 项目库建设主要流程:项目申请、项目审核、项目论证、项目审定。
第六条 跨村或跨镇街扶贫项目分别由镇、街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按照申报程序确定,一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七条 项目入库各环节的文件及相关资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八条 项目申请工作由村两委负责。
到村项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员结合本村集体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实际,充分征求村民代表、受益群众意见,确定到村项目,制定项目实施可行性方案,方案要明确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效益分析、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内容。
到户项目。贫困户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到户扶贫项目申请。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员在充分了解贫困户家庭实际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到户项目,制定项目可行性方案,可行性方案参照到村项目方案制定,附贫困户名单。
第九条 到户到村项目未明确绩效目标的不得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第十条 村两委确定到户到村项目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向镇(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审核工作由镇(街)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二条 镇(街)人民政府接到村申报的项目后,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依照脱贫攻坚职责分工,将项目按照年度和行业类型分类,以正式文件,报送区相关行业职责部门进行论证。第四章 项目论证
第十三条 项目论证工作由区级行业职责部门负责,镇(街)按照行业职责部门要求提供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区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镇(街)人民政府上报的扶贫项目的,对照区脱贫攻坚规划和行业部门规划,对镇(街)人民政府上报项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绩效性等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政府)审定。
第五章 项目审定
第十五条 项目审定工作由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政府)负责。
第十六条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政府)将各行业主管部门论证通过的项目汇总后,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经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批复,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后,分年度组织实施。第六章 项目公示公告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审核、审定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遵循真实、及时、公开原则,根据不同层级不同内容采取不同方式,通过媒体、乡村公开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公告。
(一)村级公示。村级申报的项目,应在村内公示栏(板)进行公示后上报镇(街)。
(二)镇(街)级公示。镇(街)对村级上报的项目审核通过后,应在镇(街)和项目所在村进行公示后,报区级行业职责部门。
(三)区级公示公告。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应通过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七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九条 每年11月底前根据减贫任务和提前下达到区的资金额度,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第二十条 按照项目类型、规模、内容等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早安排、早部署、早动手,快捷科学合理地组织实施项目,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杜绝资金滞留和沉淀。
第二十一条 项目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管理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镇(街)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镇(街)人民政府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后,项目验收小组须向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交验收结果备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效益等。其中,到户扶持项目验收必须有受益贫困户签字确认。
第八章 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政府办)负责项目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由区扶贫办牵头,每年第四季度对项目库进行一次更新。
(一)实施完成的项目要调整出库。
(二)新项目按申报程序确定后补充到项目库。
(三)因政策等因素影响无法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出库。
(四)其他需要清理出项目库的项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出台后,在管理过程中有与国家、省出台的办法不一致的,均按照国家、省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印发